2023-04-06 13:15:04
埋地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程流程规范及要求


一、检验依据标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3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1.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1.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

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1.7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1.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1.9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规则》 TSG D2002-2006;

1.10《无损检测聚乙烯管道焊缝超声检测》 JB/T10662-2006;

1.11《聚乙烯管道电熔接头超声检验》 GB/T29461-2012;

1.12《燃气用埋地聚乙烯 PE 管道系统第 1 部分:管材》 GB15558.1-2003;

1.1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 PE 管道系统第 2 部分:管件》 GB15558.2-2003;

1.14《天然气》 GB17820-2012;

1.15《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 Q/SY 93-2007;

1.16《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1.17 设计资料、图纸和竣工资料及其他相关标准。

二、检验程序

2.1 检验前准备;

2.2 资料审查;

2.3 风险预评估;

2.4 制定检验方案;

2.5.1 宏观检查;

2.5.2 穿跨越段检查;

2.5.3 管道定位埋深;

2.5.4 直接开挖检验;

2.5.5 管道泄漏检查;

2.5.6 应急预案;

2.7 出具检验报告;

2.8 检验后缺陷处理。

三、检验前准备工作

3.1 使用单位方面: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检管道处于适宜的 待检验状态,提供确保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负责开挖点的开挖工作和割管性能委托检验,派专人协助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

3.2 资料审查:

检验前,需对燃气 PE 管道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和作业人员证;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则;

(3)管线设计资料和图纸,安装竣工验收资料,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管道平面(纵断面)图等技术资料;

(4)管道运行管理资料,包括管道运行记录、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检查 记录,管线巡查记录、管道周围的其他施工活动,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 录、管道燃气安全事故调查、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其中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记录及压力异常波动记录、流量记录,管道修理或改造的记录,管道事故或故障处理记录资料,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

(5)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历年相关的检测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

6)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3.3 潜在危险分析及风险预评估

全面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根据资料分析辨识所有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潜在危险,这些潜在危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与时间有关的危险,如管道老化降解、地基沉降等;

(2)固有的危险,如制造、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缺陷;

(3)与时间无关的危险,如第三方破环、外力破坏、人为误操作等;

(4)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潜在危险。

检验人员对资料审查分析完成后,应当进行风险预评估,并根据风险预评估确定的结果,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四、宏观检查

4.1 宏观检查重点部位

根据相关的数据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管线检查的主要位置,重点对下列管道进行宏观检查:

(1)穿跨越段管道;

(2)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叉处、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位于排污管下或其他液体管道下方的燃气管道;

(3)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曾经发生过严重泄漏和严重事故的管道;

(4)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

(5)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管道露出现象);

(6)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

(7)位于边坡等位置的管道;

(8)测绘管线点国家 2000 坐标,1985 年黄海高程,绘制管线图。

4.2 宏观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面装置的标志桩、里程桩、标志牌、信号源井(示踪线和警示带)、阀门井、凝水缸、放散管等是否符合规范;

(2)管道沿线防护带,包括与其他建筑物净距,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有建筑物占压和深根植物影响;

(3)管道穿越段穿越处保护工程的稳固性、河道变迁等情况;

(4)利用阀门井,重点检查钢塑转换接头,对压力管道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门以及相邻直管部位进行壁厚抽样测定;

(5)管道沿线地表环境调查;

(6)参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有关要求对管道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

4.3 管道位置探测及深度测量

4.3.1 对于示踪线完整且导电性能良好的埋地 PE 管道,采用 PCM+埋地管道 检测系统找出埋地管道的位置走向,管道支管和拐点位置,原则上步进 20 到 30 米(具体步进可根据现场条件适当调整),并测出管道深度,同时还可探测出地下管道附近其他管网的分布情况,为后续检测做好准备。

4.3.2 对于未安装示踪线或示踪线失效的埋地 PE 管道,采用 GL21-LVR8 及RD1000 探地雷达系统找出埋地管道的位置走向,并测出管道深度。

4.4 管道泄漏检查(不开挖)

(1)管道泄漏检查:根据管道走向,采用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仪进行泄漏 点检测;不需要钻孔和挖开覆土,直接在地面进行检测,的泄漏位置,检查地下输气管线的天然气泄漏情况和泄漏位置;

(2)在土质的疏松的地方进行,对管网进行打孔泄漏检测,采用甲烷型和 丙烷型燃气管网综合检测仪,其检测精度应达到 1mg/L。检测时两种仪器的检测 结果互相验证,发现有异常点时应进行开挖验证。如甲烷含量异常,则加密打孔,进一步检测。

4.5 管道开挖直接检测和评价

4.5.1 管道开挖直接检测步骤

(1)确定开挖顺序及数量,在最可能出现泄漏的区域开挖并收集数据;

(2)进行土壤剖面检查和理化性分析;

(3)进行埋设管道地下环境温度测量;

(4)测试管体损伤状况及腐蚀缺陷。

4.5.2 管道开挖点的选择

对埋地 PE 管线进行局部抽样开挖,开挖点位置选择在发生过泄露、沉降、 第三方破坏等风险性较大的位置或穿越位置、钢塑接头转换位置,尽量抽取热熔焊接接头部位及电熔焊接弯头部位。根据管线经过的地区等级、是否发生过泄漏、沉降和第三方破坏等风险较大的区域,将开挖点的选择部位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管道运行时间比较长, 管材性能退化严重,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对管道构成近期危险。

(1)埋设管道地下环境温度月平均气温超过 30℃;

(2)管道运行时间达到 30 年以上;

(3)管道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

(4)发生过泄漏、沉降和第三方破坏的点。

第二类:正常运行条件下管道发生泄漏的可能性极低,未被列入一类的点。

4.5.3 管道开挖数量原则

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的要求,聚乙烯埋地管线开挖数量为 3 处(每种规格开挖 1 处)。可根据实际检测结果以确定是否需进一步增加抽查检测数量。

(1)对一类的点,原则上应全部开挖检测。如数量多,可按抽样检查程序, 按一定比例抽样(可以 1 处/km)开挖,并根据开挖验证的结果处理其他未开挖的点;

(2)对二类的点,一般不需要开挖检测。

4.5.4 开挖检测基本要求

(1)应沿着警示带标志进行开挖,并注意不得损伤 PE 管体;

(2)开挖时,探坑中暴露管段的悬空裸露长度不得小于 1 米,当开挖探坑 中管段出现缺陷时,应将缺陷完整暴露或暴露到能准确判断缺陷的性质和范围为止,其悬空裸露长度应符合管道运行安全要求;

(3)开挖时应保持土层顺序次序不混乱,检查后应按土层顺序分层回填,并重新埋设新的警示带;

(4)现场采集的土壤等样品,均按有关规定采集、封存、保管;

(5)测量每个探坑处埋设的管道地下环境温度。

4.5.5 管体状况检测

(1)检查管道表面有无气泡、槽痕、凿痕或凹痕等缺陷,管道有无老化降 解(如表面粉化)等情况。开挖后若发现 PE 管存在老化降解,槽痕、凿痕或凹 痕深度超过壁厚的 10%,钢塑转换接头损坏等情况,则与使用单位协商,增加开挖点的数量,并将上诉管段更换;

(2)采用管道测厚仪,在每个调查点测量上、下、左、右 4 点进行厚度测定,以最薄为准;

(3)必要时,可对开挖处管道的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按 GB/T29461 和 JB/T 10662 进行;

(4)管道开挖时应检查示踪线有无断裂失效、腐蚀等导致示踪线失效的情况。

4.6 检验问题处理

检验中发现需要立即修复的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或采取降压 运行的措施保障管线安全。缺陷修复前,使用单位应制订修复方案,相关文件记录应存档。缺陷的修复应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4.7 管网安全综合评估

结合上述检测数据和结果,并综合考虑管道周边的人文、社会和自然环境对管网安全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对管网的维修和维护提出建议。

4.8 应急预案

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配有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 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管道检验尤其是在管道开挖时,应有有效的应急预案。

五、检验检测人员及要求

从事管道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检验人员,均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5.1 从事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5.2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5.3 检验检测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完好,并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六、检验记录及报告

1)检验人员应按照特检院质量体系文件《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现场填写检验记录;

2)检验人员应按照特检院质量体系文件《检测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程序》的要 求,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附件一的格式;

3)检验人员应认真分析技术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加盖单位检验专用章,报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送交使用单位。